性侵犯罪者應設置哪些從業限制 關於性侵犯罪者從業限制的看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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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接二連三曝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在嚴厲打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時,也要對性侵犯罪者設置從業限制,以免再犯。那麼你關於性侵犯罪者從業限制的看法是什麼?本站小編帶來介紹。
近日,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接受採訪時表示,應爲嬰幼兒托育機構劃定“法律紅線”、建議性侵犯罪者刑滿後有從業限制 。對於性侵害犯罪人員,當他接受了刑法處罰判刑期滿後,迴歸社會重新就業時應考慮對其進行接觸未成年人的行業限制,這是十分必要的。
性侵兒童案例:
2019年曝光遭受性侵害兒童超800人,其中年齡最小的爲4歲,施害人年齡最大爲94歲。301例統計案例中,熟人作案佔比較高,達70.43%;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師、教職工(含培訓老師)佔比最多,爲35.85%;施害人重複作案佔比55.48%,持續作案往往達到2~3年,最長達22年。
一切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職業,服刑完畢須終身佩戴電子跟蹤器,夜間不得出門,定期到公安機關報到。
不僅要從業緊禁止,還要細分,特別是對於兒童的性犯罪,要更加嚴格
單獨接觸異性/兒童的工作都不行
我覺得吧設置什麼限制都不夠,因爲按目前社會輿論看,這種人毀的是人家姑娘一輩子。
應該佩戴電子腳鐐,不得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尤其是教師
這就有點難了!要是犯罪者爲男性,就不能把他安排在女生多的環境中。但又沒什麼行業全是男的,就算工作環境全是男的,他就不能男男嗎?除非剃髮出家 ,是犯罪者爲女性也一樣啊!反正需要考慮的也是蠻多的。
法律已有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之一 禁業規定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爲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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