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定以及無錫市人民政府頒佈實施的其他類型户籍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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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定以及無錫市人民政府頒佈實施的其他類型户籍准入
9.人社部門調動的幹部職工和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高校畢業生落户。
  10.經軍轉辦批准的軍隊轉業幹部,民政部門安置的退役軍人和軍隊離退休人員落户。
  11.經駐錫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准的軍隊幹部隨軍家屬落户。
  12.經國家教委、省教育廳批准錄取的大中專、技職院校學生落户。
  13.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父母、子女之間和配偶之間的投靠落户。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5週歲,父母雙方同時投靠來錫落户。
  (2)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來錫落户(投靠後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18平方米)。
  (3)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來錫落户。
  14.原籍本市,現夫妻 已離、退休來錫居住,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5週歲,夫妻雙方同時申請來錫落户。
  15.本市籍大中專、技職院校的畢業生(包括退學和肄業)回錫落户。
  16.經市體管中心批准引進的運動員落户。
  17.經市人社部門審核批准的優秀農民工落户。
  18.經市人口計生部門審核批准的優秀新市民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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