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診斷證明原件;
2、醫療收費收據原件;
3、《
廣東省計劃生育
服務證》或《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4、《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符合計劃
生育政策 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如《準生證》等;
6、本人銀行存摺原件及複印件(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和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參保人除外);
7、社會保險卡原件及複印件;
8、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若由其他人代辦,需同時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注:需在生育出院後兩個月內持有關資料到各鎮(街)社會保障分局辦理生育醫療待遇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