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對紫鑫藥業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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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近日對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深交所對紫鑫藥業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深交所在一份公開通報中稱,經查明,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鑫藥業”)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截至2020年5月20日,紫鑫藥業及子公司逾期債務達11.56億元,佔2019年經審計淨資產的25.99%,佔2019年經審計總資產的10.84%,但紫鑫藥業直到2020年6月10日才披露《關於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債務逾期的公告》。紫鑫藥業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事項。上述行爲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11.3條的規定。

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吉林紫鑫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封有順、財務總監欒福梅、董事會祕書張萬恆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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